校友總會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友總會
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第一章   

 

      本施行細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之組織系統,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外,經理事會過半出席並經出席人數過半以上同意,得變更之。

 

      稱會議者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所屬委員會及其他經理事會指定之集會。本會所屬各系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各聯誼會之例行會議亦屬之。

 

      稱費用者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事務費、餐費及其他經理事會決定應繳之款項。

 

第二章  會員及組織

 

      團體會員即各系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各聯誼會,其畢()業於母校各系()()()(學院)之校友有會員30人以上,得依章程組織各系系友會或校友分會或校友聯誼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系所名)系友會或○○(地區名)分會或○○(機關名)聯誼會」;以上母校各系()()() (學院)之系友會、同地區名分會、同機關名聯誼會僅能組織一個。

 

      本會新系友會、新分會、新聯誼會之輔導及成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各系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各聯誼會之會員亦為本會之會員,其入會資格除下列各款規定外,由各會自行訂定。

          一、贊成本會宗旨及任務。

          二、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及決議。

          三、年滿20歲,經所屬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聯誼會認可之會員。

          四、無宣告為禁治產者。

          五、無判處罪行確定持褫奪公權者。

 

      各系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各聯誼會之會長產生方式,依各會之規章自行推舉產生,並送交本會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各會會長為會務執行負責人,為能達成各會校友互相交流聯誼,須配合推動本會活動之宣導使能有效執行,並出席參與母校其他學校內、外活動。

 

      各系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各聯誼會之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候補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監事及總幹事或其他工作人員名冊,應於當選後7日內送交本會存查。

 

      本會之組織系統如附圖一。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大會規定於每年12月間由理事長(總會長)召集之。

 

第 十二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一般事項由理事長(總會長)、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監事長)及祕書長協議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組成人員為︰

          一、本會理事、監事。

          二、本會所屬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聯誼會理事長(會長)

          三、本會所屬團體會員就基本會員中遴選之會員代表,其名額由本會理事會擬定之。

 

第 十四 條  各系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各聯誼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會期1個月前將出席代表人員名冊送交本會,逾時未送者,視為自行放棄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

 

第 十五 條  會員代表大會於選舉理、監事時,每位代表均有一投票權,但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十六 條  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之提案限制︰

         一、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之決議案。

         二、全體代表超過1/10員額連署之提案。

 

第 十七 條  本會祕書長、副祕書長、校發展委員會、財務組、活動組、公關組、聯誼組及社團組人員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以備諮詢。

 

第 十八 條  非代表之會員列席會員代表大會時,非經主席特別授權不得發言。但曾任本會理事長(總會長)者得列席本會之各種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四章  理、監事會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監事候選人推舉規則:

       一、本會所屬團體會員就基本會員中遴選之,團體會員推薦之理、監事候選名額由本會理事會擬定之。

       二、各團體會員之會長得為首選理、監事候選人,或得由該團體會員之會長推舉人選。

       三、若各團體會員無法推舉理、監事候選人,或理、監事候選人不足額時,得由本會理事長(總會長)依各團體會員狀況推舉人                       選。

 

第 二十 條  本會每6個月召開1理、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及非理、監事之各系友會會長列席,會長若無法列席得指派1位代表代理列席會議並享有發言權。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有權接受理事長(總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監事長)、常務監事、監事之辭職,但應以書面提出;以及本會各職員之辭職申請或自動免除本會各職員之職務,以上至少需出席理、監事各2/3以上通過。理事長(總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監事長)、常務監事、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出席人數2/3以上之通過,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破壞本會會譽情節重大者。

      二、不履行本會之其他應覆行之義務。

      三、經宣告為禁治產者。

      四、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第五章  會務組織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副總會長3人,由理事長(總會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秉理事長(總會長)之命輔導建工燕巢校區、第一校區及楠梓旗津校區推行會務。
本會置名譽副總會長若干人,由理事長(總會長)就會員代表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秉理事長(總會長)之命輔導各區域會務,為任務型職務,得列席理監事會並享有發言權。

 

第二十四條  祕書長、校發展委員會、財務組、活動組、公關組、聯誼組、社團組或其他工作人員,需經各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聯誼會理事會同意之人選,由理事長(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秉理事長(總會長)之命推行會務。

 

第二十五條  祕書長之職責為:

       一、執行理事長(總會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負責擬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負責編列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

       四、負責指揮、運用各組人員及本會所聘之職員與工作人員。

       五、本會各種會議準備、紀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校友發展委員會及其他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其通過與修正之程序與本施行細則相同。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之財產及基金均以「中華民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友總會」名義記帳設戶。基金之記帳及設戶應經理事長(總會長)簽章。

 

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財務由財務組負責掌理,祕書長協助之。

 

第二十九條  會費之調整應經由理事會討論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 三十 條  監事會對該年度之財務狀況應隨時查核指正。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個人會員應繳納本會所屬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聯誼會下列會費:

        一、新會員入會費:得由各系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各聯誼會訂定收取。

        二、基本會員常年會費:得由各系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各聯誼會訂定收取。

        三、其他應繳之費用。

前項規定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各團體會員應繳納下列會費:

         一、每屆應繳本會團體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其他應繳之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會員代表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每屆應繳本會會員代表費用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其他應繳之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理、監事及依其職務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每屆理事、監事職務捐助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每屆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職務捐助新台幣伍萬元整。

         三、每屆監事會召集人(監事長)、副總會長、名譽副總會長職務捐助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四、每屆理事長(總會長)責任募款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五、其他應繳之費用。

 前項規定對候補理、監事不適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團體會員之會費自繳交日起,分12次補助團體會員活動費用,每次以新台幣伍仟元整為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屆年度終了之盈餘應轉存於專案之帳戶,並由甫卸任理事長(總會長)、甫卸任監事長及甫卸任理事長(總會長)指派1名常務理事共組委員會管理之,該帳戶經費僅適用於母校(含學生急難助學)、校友相關事務,如欲動用應經委員會同意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基金之來源:

           一、捐贈。

           二、其他來源。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基金除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外不得動用,但其孳息經由理事會通過後得用以貼補本會經費之不足,但僅限於當年度之孳息。

 

第三十九條  本會除為創設之目的所舉辦之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個人給予特殊利益。

 

 

第七章  施行細則之修改及施行

 

第 四十 條  本會所屬各系系友會、區域性校友分會、各聯誼會應依本會之現行章程及施行細則訂定或修改其章程施行細則,未修改而抵觸本會之章程及施行細則當然無效。

 

第四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隨章程有關各條款項修正之。

 

第四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理事會過半出席並經出席人數過半之決議通過後,由理事長(總會長)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施行細則於107年12月08日經第一屆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本施行細則第一次修正於109年11月07日第二屆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本施行細則第二次修正於111年11月05日第三屆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1671692921160.jpg